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wèi)生部和農業(yè)部以聯(lián)合部令發(f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tǒng)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地方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yè)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ㄒ唬┌凑諜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ǘ┑胤秸凑毡kU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ㄋ模┚戎疰芟?;
?。ㄎ澹┚戎鸸芾頇C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 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jiān)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qū)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 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yè)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 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ㄒ唬尵荣M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ǘ┱厥聶C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ㄈC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三條 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醫(y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ǘ尵荣M用是否真實、合理;
?。ㄈ┚戎鸸芾頇C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y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wèi)生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十七條 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婪ɑI集救助基金;
?。ǘ┦芾?、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lián)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朴啽镜貐^(qū)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ㄈ┮婪ūO(jiān)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jiān)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醫(y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wèi)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ㄒ唬┪窗凑毡巨k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ǘ┨峁┨摷俟ぷ鲌蟾妗⒇攧諘媹蟾娴?;
?。ㄈ┻`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ㄋ模┚芙^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會同本地區(qū)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