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圖們市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核驗機具規(guī)程
為了切實做好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以下簡稱“農機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健全形成運行規(guī)范、管理科學、有效監(jiān)督、高效服務的工作制度,制定本規(guī)程。
一、機具核驗
1. 機具核驗由農機、財政部門共同派人員組織實施。
2. 進行機具核驗時,核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農機、財政部門各1人參加。
3.機具核驗應當由核驗人員共同核驗。
4.機具核驗完成后,核驗人員應當在機具核驗確認單上寫明核驗意見、簽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二、核驗方式
1.察看。察看機具購置者、購置機具和購置發(fā)票。
2.審核。審核機具購置者出示的身份證明、購置機具、購機票據的規(guī)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檢驗。檢驗購置者與身份證明照片及機具外觀、銘牌、發(fā)動機號、機具架號與購機票據標注標識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4.采錄。通過拓印、拍照等方式采錄機具銘牌、發(fā)動機號、機具架號等機具主要信息,并通過機具購置者與購置機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錄保留購機現(xiàn)實情況。
三、核驗通過
1.購置者、購置機具、購置票據在核驗時俱全;
2.購置者身份證明、購置機具、購置票據規(guī)范、完整、一致并核對無誤;
3.機具外觀、銘牌、發(fā)動機號、機具架號與購置票據內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4.購置者身份符合補貼政策;
5.購置時間在補貼政策實施范圍內。
2、圖們市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處理制度
為規(guī)范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處理群眾或有關單位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面的問題,按照農業(yè)部、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以及《吉林省信訪條例》,結合圖們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嚴格遵守圖們市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群眾或有關單位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依法向農機部門、信訪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違反規(guī)定、違法行政、不當行政等有關問題,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2、涉及農機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的,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農業(yè)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等有關農機產品質量監(jiān)督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信訪投訴的分類
1、按照信訪投訴渠道的不同,可分為由上級機關批辦的信訪事項,由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的信訪事項以及由農機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2、按照信訪投訴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一般信訪問題和重大信訪問題。
3、按照信訪投訴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來電、來信和來訪。
4、按照信訪投訴人是否署名,可分為實名信訪和匿名信訪。
三、信訪投訴的受理
1、來電、來訪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熱情接待來訪人員,及時公布投訴電話,認真傾聽來電、來訪的訴求,分析所反映的問題,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不得對投訴和信訪人員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
2、來信受理。上級機關批辦的信訪事項和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的信訪事項由農機管理部門領導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農機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實名信訪凡反映內容屬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范疇的事項均應予以受理。匿名信訪中事實清楚、情節(jié)重要的經查證后可以受理,事實不清、無法查證核實的除外。
四、信訪投訴的辦理
1、登記。購機辦建立信訪投訴處理檔案,及時登記每起投訴事項。
2、交辦。根據信訪投訴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信訪問題可由農機主管部門直接處理并答復;重大信訪問題呈上級領導批示后再做處理。
3、調查。信訪投訴舉報件的調查了解,談話核實,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并制作筆錄,由被談話人在筆錄材料上簽字。在信訪投訴調查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重證據,不聽信一面之詞,并注意工作方式。
4、處理。信訪投訴案件調查清楚后,應按照政策依法進行處理。處理信訪投訴事項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方法恰當。
5、答復。圖們市農機管理部門將信訪投訴事項調查、處理完畢后,須及時給予信訪人口頭或書面答復。答復時,應注意用語規(guī)范、方法恰當。
6、歸檔。市農機管理部門將信訪投訴事項答復完畢后,應及時將調查過程、處理結果和答復情況等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監(jiān) 督 電 話 :0433-3631977
投訴舉報電話:0433-3631977
3、圖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1、制定完善適合本地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制度,包括:投訴處理、信息公開、補貼責任制度、廉政風險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中,發(fā)揮導向作用,確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guī)范、有實效。
3、在本系統(tǒng)內積級組織開展農機補貼政策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介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好典型,努力營造上下聯(lián)動、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4、認真學習,吃透文件精神,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宣傳工作,始終貫穿購機補貼實施全過程。及時報道我省和本地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動態(tài)、做法、取得的成績和實施進度等。
5、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操作中的每步程序。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有效監(jiān)管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
6、對農民有關購機補貼機具方面的質量、服務投訴和來信來訪,實行有訴必查,做到件件有落實。
7、補貼資料上報及時準確。檔案管理有條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8、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對象為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單位和所有干部職工。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要求,全面、準確、鼓勵先進的原則衡量工作績效。
4、圖們市農機系統(tǒng)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農機系統(tǒng)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設,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制度化和經?;?,堅持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前面,不斷增加全市農機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的紀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農機系統(tǒng)的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開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導思想是:全面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講話精神,通過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教育引導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理想信念,促進廉潔自律,切實轉變作風,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職工隊伍,努力營造全市農機系統(tǒng)良好政治生態(tài)。
第四條 實行反腐倡廉教育責任制。堅持各級黨組織統(tǒng)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黨的建設和工作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日程,擺上重要位置,與業(yè)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
第二章 教育原則
第五條 堅持政治性原則,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與“兩學一做”常態(tài)化制度化緊密結合,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調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第六條 堅持實效性原則。堅持反腐倡廉教育與業(yè)務工作相結合,堅持與思想教育、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教育相結合,督促干部職工增加紀律規(guī)矩底線意識,加強廉潔自律建設。
第七條 堅持問題導向原則。針對農機領域出現(xiàn)的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緊密結合反腐倡廉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條 堅持經常性原則。堅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設、業(yè)務工作和工作檢查之中,通過持之以恒的貫徹落實,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第九條 堅持創(chuàng)新性原則。在保持和發(fā)揚反腐倡廉教育好經驗好方法的同時,緊密結合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斷豐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內容形式和方式方法。
第十條 堅持領導干部帶頭原則。健全完善領導干部帶頭貫徹落實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機制,營造領導干部帶頭學,一般干部和廣大職工自覺學的學習氛圍,推動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條 堅持綜合性學習原則。反腐倡廉教育要堅持與理想信念教育、黨紀黨規(guī)教育、法律法規(guī)教育、從政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及反腐倡廉斗爭形勢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廉潔自律警示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市級農機主管部門黨組織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教育負全面領導責任。
市農機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是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責任人,應當親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市農機主管部門及其主要領導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關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專題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黨委會議和反腐倡廉教育會議或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動;
(四)對反腐倡廉教育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反腐倡廉教育理論和法規(guī)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六)監(jiān)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況。
第四章 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農機(農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檢查制度,對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檢查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七條 加強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工作業(yè)績和獎勵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問責機制
第十八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條規(guī)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關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第十九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圖們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發(fā)布之日施行。
5、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運行內部控制,是指通過合理界定崗位職責、細化業(yè)務流程、制定和實施風險應對措施,對本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條 農機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實施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覆蓋補貼工作全部范圍;
(二)覆蓋補貼工作全部崗位及人員;
(三)貫穿補貼工作內部權力運行的決策、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全過程;
(四)貫穿補貼工作崗位管理、職責分工和業(yè)務流程全環(huán)節(jié);
(五)保障補貼工作權力規(guī)范、有序、科學和高效運行。
第五條 內部控制制度實行總站黨組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主管領導發(fā)揮決策作用,負責領導補貼工作,項目科承擔具體業(yè)務,通過建立工作機制和內部職責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內部控制工作。充分發(fā)揮市紀委紀檢組的監(jiān)督監(jiān)察作用,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實施機制
第六條 根據工作職責,對下列工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年度補貼資金指標測算申報;
(二)補貼產品管理及系統(tǒng)錄入;
(三)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
(四)補貼產品違規(guī)經營行為的查處;
(五)投訴舉報調查處理。
第七條 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議事決策機制和內部監(jiān)督機制組織進行:
(一)民主決策機制。堅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重要工作事項由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并報主管領導審定;重大技術性事項由總站站務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并報省農委農機處審定;重大事項提請市政府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及省農委農機處審定。
(二)內部監(jiān)督機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自覺接受紀檢部門的紀律監(jiān)督、審計部門的財務監(jiān)督、司法部門的司法監(jiān)督。對紀律監(jiān)督、審計決定和專項檢查、司法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嚴厲查處并認真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請求報告。
(三)崗位責任制。實行崗位責任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xié)調配合。農機總站站長帶頭嚴格遵守紀律,認真執(zhí)行農機補貼各項制度。農機總站全體職工認真履職盡責,確保農機補貼政策實施管理工作高效運行。
(四)管理層級權限。農機總站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行總站黨支部領導下的分負責制,主管領導負責農機補貼全面工作。每位工作人員,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本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協(xié)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機制。總站根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合理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使內部各項管理工作,都經過具有互相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控制環(huán)節(jié)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減少和消除管理風險,確保政策落實安全、完整和規(guī)范運行。
第三章 內控流程
第八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設置經辦崗、審核崗、管理崗,負責辦理具體工作并組織落實。
(一)經辦崗。負責補貼額測算申請、協(xié)調召開各類補貼會議、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補貼產品違規(guī)的經營行為的查處、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和補貼監(jiān)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審核崗。負責經辦崗辦理結果審核、補貼產品管理管理和補貼管理系統(tǒng)信息錄入及系統(tǒng)管理維護。
(三)管理崗。負責對經辦崗、審核崗辦理結果審查核定,并在全市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fā)放補貼資金。
第九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自評自考。根據《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制度》要求內容,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形成考評報告并按照時限要求上報。
第十條 補貼產品違規(guī)經營行為的查處和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受理登記??傉窘⒀a貼產品違規(guī)經營行為的查處和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受理登記制度,設立專項記錄本和工作臺賬,記載補貼產品違規(guī)經營行為的查處和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受理情況;
(二)情況報告。在收到投訴舉報或開展補貼產品違規(guī)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要事前向主管領導報告,根據主管領導批示意見組織開展工作;
(三)組織查處。根據案件情況和單位職責,會同消協(xié)、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展案件調查,提出調查情況報告和處理意見;
(四)請示匯報。對重大、復雜、疑難等問題,經主管領導同意,向省農委農機處或市政府主管市長請示匯報、審議。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十一條 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風險點:
(一)補貼產品補貼額測算及確定。風險點是程序不嚴謹、不規(guī)范;基礎數據不全面、不準確;測算范圍不適當、測算方法不科學;實際情況不清、脫離實際;易出現(xiàn)隨意性。
(二)補貼產品管理及系統(tǒng)錄入。風險點是程序不嚴謹、工作不規(guī)范和不實行制衡控制機制,容易形成工作紕漏。
(三)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風險點是延伸績效管理考評針對性不強,過程不規(guī)范,結果不客觀。
(四)違規(guī)經營查處和舉報投訴處理。風險點是收受企業(yè)好處,對反映問題的舉報投訴不組織調查,對已查實的違規(guī)問題不按規(guī)定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防范補貼額及系統(tǒng)錄入風險,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一)科學設崗明責。設置經辦崗、審核崗、管理崗。對年度補貼資金額確定進行審議,明確崗位責任,實施分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設制衡機制。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使內部各項管理工作,都經過具有互相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控制環(huán)節(jié)才能完成。
第十三條 防范延伸績效管理風險,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一)強化制度落實。加強《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制度》落實工作。
(二)強化抽查監(jiān)督。由省農委組成的專家組,對開展農機補貼延伸績效工作的縣市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防范違規(guī)經營查處和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風險,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一)明確工作規(guī)范。研究制定農機補貼違規(guī)處理工作規(guī)定,明確受理、轉辦、調查、處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規(guī)查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法律程序,嚴格落實法律制度,嚴格依法開展查處工作;
(三)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布補貼咨詢、投訴電話,按規(guī)定受理各地投訴舉報;
(四)落實地方責任。推動健全“以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地處理為主”和“部門負責、政府統(tǒng)籌”的工作機制;
(五)加強信息公開。受理的舉報投訴及時向投訴人反饋,查實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公布查處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圖們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6、圖們市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揮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對農民群眾和農機購置者的服務作用,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吉林省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機購置補貼信息,是指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履行農機購置補貼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市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開展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承辦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及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能夠公開的信息,都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堅持應公開、皆公開和及時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實施意見及工作要求;
(二)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方式、工作規(guī)程和具體要求;
(三)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guī)模、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操作程序和結算方式;
(四)實施補貼的工作流程、核驗規(guī)程和相關要求;
(五)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監(jiān)督投訴電話;
(六)農機購置補貼受益對象信息。重點公開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購置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補貼機具數量及補貼額等;
(七) 違規(guī)處理的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和違規(guī)基本事實及違規(guī)曝光等;
(八) 其他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度和辦法等;
(九) 上級要求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公開渠道
第八條 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在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化信息網首頁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發(fā)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媒體、鄉(xiāng)鎮(zhèn)公告欄、簡易明白紙、宣傳掛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多渠道、多形式、經常性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有關信息。
第十條 在條件不成熟的地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公開。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力度,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目錄。
第十二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明確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在人員配備、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規(guī)范公開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市農機化主管部門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上公布。發(fā)現(xiàn)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條 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發(fā)布農機購置補貼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第十五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公開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重點學習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圖們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圖們市農機購置補貼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強化工作責任,嚴明工作紀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應當依照本制度落實責任,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四條 市級農機化部門,應當在市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第五條 市級農機化部門,應當把推行農機購置補貼崗位責任制,作為優(yōu)化機制,改進作風和推進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市級農機化部門責任:
(一)組織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二)會同市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落實全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二)組織各鎮(zhèn)農機站開展補貼資金需求申報工作;
(三)調查處理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及上級交辦的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
(四)指導鎮(zhèn)級農機站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
(五)負責購置補貼數據上傳錄入和系統(tǒng)維護等工作;
(六)負責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市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實施方案和工作情況;
(七)審核補貼資金結算初審意見,并向市級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八)負責補貼機具信息檔案管理;
(九)負責制定工作紀律、崗位責任等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十)按照規(guī)定報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十一)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鎮(zhèn)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責任:
(一)組織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二)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
(三)負責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申報;
(四)負責購置補貼機具核驗;
(五)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責任獎懲
第八條 市級農機化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加強對本轄區(qū)的專項考核,對規(guī)范操作,成效顯著的鎮(zhèn)農機站給予表彰。對違反政策規(guī)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嚴重影響的鎮(zhèn)農機站,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影響嚴重的,通報鎮(zhèn)黨委、政府;屬于個人責任的,嚴格按照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圖們市農業(yè)機械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